-
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倒掉 - [社会与法]
2007-04-03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timaness.blogbus.com/logs/4947483.html
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小楼终于倒下了。
计划中的强制拆迁并未执行,期待中的戏剧性场面并未出现。“钉子户”一家和开发商在最后关头达成了协议。杨武夫妇主动搬离,小楼在夜色中悄然倒下。一切都显得那样平淡无奇。
事实上,这个事件本来是不应该如此引人注目的,因为它不过是中国每天都在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中的普通一起。之所以演变至此,成为轰动一时的重大事件,实在有很多偶然的因素。首先,被拆迁户的身份特殊。杨武是历史上的散打冠军、武林高手,给了旁观者很多想象和发挥的空间。吴苹则是精明的生意人,有头脑有胆略有贪心,而且很可能有一些背景。夫妇俩都具备表演的才能,老公会适时地爬上屋顶挥舞红旗展示肌肉并向拆迁工人示威,老婆则可以数小时不间断地接受采访,同记者侃侃而谈,引用法律条文比律师还熟练。这样高素质的“钉子户”,在全国都是不多见的。
其次,开发商和政府在此事件中的处理方式颇具特色。类似杨武这样的“钉子户”并不稀奇,几乎每一次旧城改造的拆迁中都会涌现。如果换一个地方,换一家开发商,也许他们根本没有成名的机会,就已经被强行关在家中数十日不得出入(沈阳),或者在暴徒的刀枪棍棒下遍体鳞伤而不得不逃离了(河北定州、安徽宿北等)。即便杨武是功夫高手,恐怕也不能同时应对上百人的围攻,何况政府还可以出动公安、法警、甚至武警,总之有了国家机器的支持,还怕斗不过你小小刁民么?可是重庆的这家开发商却不会这些,偏偏要来文明的。结果谈了一次又一次,工期一拖再拖,也不敢拿小两口怎么样。实在憋得不爽,也只不过玩了点小手段,把杨武一家变成了大坑中的孤岛。结果反倒把事情弄得世人皆知,想再使手段都使不了。可见这家开发商的手腕实在不怎么高明。政府也一样。房管局虽然裁决了强制拆迁,却不敢动手,没过两天又收回了裁决。通知书送到老杨家,老杨夫妇说不签就不签,丝毫不给政府面子。政府也毫无办法。这些情形与我们经常听到的故事反差实在太大,所以人们纷纷怀疑户主有背景,也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最后,这件事情赶上了千载难逢的良机——《物权法》的出台。正当《物权法》经过多次难产终于准备出台的时候,重庆这对夫妇的抗争被作为辩论的标本引入到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当中,进而被不断放大,最终具备了典型性意义。在《物权法》光环的映照下,“钉子户”自然也就变得格外耀眼。
虽然房屋最后还是被拆了,但能够在自家的小楼上演出这样一幕精彩的活剧并且最后全身而退,不能不说杨武和吴苹夫妇是幸运的。不过他们最后还是棋输一招,按照新闻公布的消息,最终达成的补偿协议并没有满足他们之前一直坚持的原地同面积安置要求,相比已经达成合意却因为签字问题而搁浅的第三次协商结果,最终的协议条件也有了相当的距离。原本夫妇俩大概希望把事情闹大,以增加自己的谈判的筹码。却不想弄巧成拙,最终在法院的最后通牒下不得不屈从。
对于这个事件的讨论已经许多。归结起来,讨论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该不该拆;二是如果该拆,应该补偿多少。对于该不该拆的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是现状下的这一栋小楼该不该拆,二是以旧城改造或者商业开发的名义征地拆迁是否适当,即大家讨论最多的“公共利益”问题。
对于目前的小楼该不该拆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包括杨武夫妇)自己都有相同的认识——该拆。原因很简单:首先,在目前的条件下,这栋小楼已经失去了实际的使用价值;其次,如果小楼不拆,工程无法开工,不仅开发商将承担巨大的损失,全社会也将因为土地资源的浪费而承担损失。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在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小楼不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将荡然无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被拆迁人对于法院的强制拆迁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因此这栋小楼是必拆不可的。当然,如果杨武夫妇还有意见,他们可以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然后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是社会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仍然缺乏独立性,司法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任不足,但这并不能成为藐视司法、对抗法律的理由。在法治的社会里,对规则的调整必须在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试图运用规则之外的手段去改变规则,就应当受到惩处。的确,我国目前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缺陷,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本身,也不能因此而对抗司法。法律的好坏与是否应当遵法守法是两码事。只要法律是通过民主的、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就应当受到尊重。否则,如果人人都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来选择是否守法,那么法律将不复存在,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看似简单,实际非常复杂。将这四个字展开,足足可以写一本书。许多人都说,《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而商业开发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以这个事件中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否不属于“公共利益”,恐怕也不能一言以概之。
其实,关于商业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Publis Use),不仅在中国存在争论,就是在一向以保护私人财产权著称的美国也存在争论。历史上美国的政府和法院一直拒绝承认商业开发属于“公共利益”,但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就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一案作出的判决改变了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一贯的立场,支持政府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征收土地。这个判决在美国引发的轩然大波至今仍未平息。(有机会我将专门撰文介绍具体情况)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争论呢?原因就在于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是那么容易判定的。除了明显的公共目的(如国防、教育、卫生、福利、水电煤气通信设施等公共事业的用地)之外,还有不少灰色地带很难说清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为商业开发而进行的征收。一方面,开发商投资进行的建设活动增加了整个城市的土地价值,改善了地区的面貌,增加了本地区的就业和GDP,也增加了政府的税收,使全社会获得了福利。一方面,被拆迁户尽管接受补偿仍然遭受了损失(物质和精神上的)。如果前者带来的收益大于后者的损失,那么这种征收行为能够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么?对于这个问题,在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5人赞同,4人反对。在我看来,对于这个问题,恐怕永远都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们会有不同的选择。法官们的利益衡量也将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最好的办法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永恒不变的规则,而是通过司法的审判适时调整判断的尺度,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社会的不同需求。
尽管如此,对于“旧城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美国的大法官们却早有共识。那就是:为了改造“破败”(blighted)的贫民窟(slum)而进行的征收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不仅是美国,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政府征收杨武夫妇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交由开发商进行旧城改造,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
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仅仅满足了财产征收的一个条件,如果不能提供公平的补偿,征收也是不合法的。补偿的数额向来是一切征地和拆迁纠纷的焦点。对于补偿多少才算合适,不同的人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补偿标准可以分为完全补偿、公平补偿、合理补偿三种。三者间的区别在此不详细论述。大致来说补偿的数额以完全补偿为最多,合理补偿最少,公平补偿居中。大多数国家目前采用的都是公平补偿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在现行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中,这一原则还是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首先进行协商谈判,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拆迁方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政府裁决的补偿标准是按照现有用途估价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这个标准虽然有一些瑕疵,但在整体上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根据媒体的报道,在重庆的这起拆迁纠纷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偿符合这一标准,并且让大多数被拆迁人满意,可见补偿是公平的。
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公证程序,实行财产征收的这三个条件,看上去虽然简单,但如果展开探讨,每一个都可以写一本书,而这篇小文显然无法负担如此重任。因此简单的讨论只能点到为止。
“史上最强钉子户”终于倒下了,但事件的影响远未结束。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杨武夫妇最终没有得到他们想要的,但他们的合法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换句话说,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受害者!更多的真正的非法征地和暴力拆迁的受害者仍然在遭受苦难!然而他们的抗争并非没有意义。围绕《物权法》的争论和杨武夫妇的抗争让财产征收问题得到了民众空前的关注,让很多人对于私有财产权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让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史上最强钉子户”将在中国的法治化历程中永远留下自己的名字。
附言:
4月2日的《经济观察报》刊登了对法学大家江平先生的专访《江平:我只坐在法律一边》。江平先生的观点公允持正,充满理性的光芒,尽显大家风范。同版的另一篇文章《从“史上最牛钉子户”看房地产开发中的利益分享》也是一篇立论严谨分析透彻的佳作。推荐对此问题感兴趣者阅读。随机文章:
美丽无罪 2005-12-22有钱的大一新生越来越多,说明了什么 2005-12-03“革命”真的发生过吗 2007-05-17公墓也是房地产? 2006-08-08感天动地《窦娥冤》 2006-05-11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法律的好坏与是否应当遵法守法是两码事。只要法律是通过民主的、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就应当受到尊重。否则,如果人人都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来选择是否守法,那么法律将不复存在,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